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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事项

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事项

2010-11-19
查看目录信息
索引号11F/2010-37190公开责任部门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信息名称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事项
生成日期2010年11月19日 00:00公开日期2010年11月19日 00:00
关键词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事项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文号
载体类型纸质
记录形式文本
公开形式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事项
信息有效性所属目录行政职责
备注
附件

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事项

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6 〕 242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7 〕 352 号)二、范围(条件)和时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请。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三、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二)提交资料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一式两份)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理五、受理机关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主管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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